事实认定是一种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司法人员无法穿越时空,无法直接感知这些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认识这些事实。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证据规则须服务于事实认定。
法律规则往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法律适用不是简单机械的归类性认识活动,司法人员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解释,才能就认定的事实作出法律的裁判。
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诉讼中的两个基本问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两项基本任务。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工作中,应先认定事实,再适用法律。然而,二者的关系并非总是这样前后有序、简单明了。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甄别
所谓事实认定,就是指司法人员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判定。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并且诉讼双方往往持有不同的事实主张,因此,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至少在作出裁判之前,必须对这些事实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事实认定是一种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司法人员无法穿越时空,无法直接感知这些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认识这些事实。因此,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证据规则必须服务于事实认定。
所谓法律适用,则是指司法人员把有关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已经被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法律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等基本特征,但是,受到概念的模糊性和语词的多义性,以及社会语言的发展变化等因素影响,法律规则往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即主要含义的相对明晰与边缘含义的相对模糊,或者说,在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因此,法律适用不是简单机械的归类性认识活动,司法人员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解释,才能就认定的事实做出法律的裁判。
在大多数诉讼活动中,事实问题都是争议的焦点,因此,事实认定也就表现为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20世纪90年代初,笔者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留学时曾听人说,英语中“诉讼”(lawsuit,字面的含义是“法律争讼”)一词容易产生误导,让人以为诉讼的争议都是法律问题。其实,绝大多数诉讼的主要争议都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问题。例如,被告人有没有杀人?被告人有没有盗窃?被告人有没有违约?被告人有没有侵权?因此,有人建议英语中的“诉讼”应改成factsuit,即“事实争讼”。诚然,英语中并没有这个语词,但是这种说法反映了事实认定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地位。
在某些诉讼活动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差异,因此法律适用就成为司法裁判的主要问题。例如,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聊城于欢案”“昆山龙哥案”“涞源反杀案”等涉及正当防卫问题的诉讼中,双方对被告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和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事实都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则意见不一,因此,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换言之,这些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就是法律适用问题。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融通
在抽象的概念层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界线是明晰的,但是在具体的实务层面,二者的界限又变得模糊。犹如海岸线,当我们从高空向下俯视时,海岸线十分清晰,但当我们站在海边观察时,海岸线就变得模糊了。抽象而言,于欢致人伤亡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但是,司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裁判时还要考虑事实问题,譬如被害人在于欢抓起水果刀之前的具体行为,以及于欢与被害人的位置关系等。于是,事实认定又渗透到法律适用之中。
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也需要适用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于是,事实认定活动就包含了法律适用的内容。例如,被告人的供述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这个法律适用的结果就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此外,法律中推定规则的适用可以直接作为事实认定的结论,例如,根据死亡推定规则,在失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推定该失踪人已经死亡,于是,法律适用也就渗透到事实认定之中。
基于上述实务经验,有人认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无法区分的,或者是很难区分的。其理由主要包括三点:第一,事实认定属于事实判断,法律适用属于价值判断,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并非分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第二,在诉讼活动中,认定事实必须遵循程序和实体的法律规范,因此,二者不能截然分开。第三,审判时,司法人员要综合考虑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能简单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也并非截然分开。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不无道理,但是值得商榷。在法官独审制和传统参审制审判中,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实没有太大的实用价值,因为这些认识活动都要由相同的人员完成。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中,人们习惯地把司法裁判工作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因此,陪审员也被称为“事实认定者”。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就有现实意义。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的许多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就是基于这种职能分工设计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美国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但是美国的陪审团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职权大于英国的陪审团。在英国,陪审团负责认定纯粹的事实,例如,被告人是否杀死了被害人,但是美国的陪审团要认定法律事实,例如,被告人是否犯了一级恶意杀人罪或二级非恶意杀人罪。后者实际上包含了一定的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划分,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是如此。2018年4月27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合议庭为三人合议庭与七人合议庭。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上述规定就明确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别。
综上,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辩证关系。一方面,二者是可以互相区别的。一般而言,司法裁判首先要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二者又是可以互相转化和包容的。认定事实可能包含法律适用的内容,法律适用也可能包含事实认定的内容。明确二者的辩证关系,对于证据法学来说具有理论价值,对于司法裁判来说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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